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院专家教授的智囊作用,使学院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法学院院务会制度。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民主议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学院的发展建设献计献策提供咨询,对学院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论议政。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工作。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秘书1人,院长任院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教研室(实验室)主任、院工会主席、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秘书等组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议审查学院发展规划;评议审查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评议审查年终职工考核及其结果、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及结果;院党政联席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必要时可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之外其它时间,院务委员们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党政领导就学院工作随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院党政班子对院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疑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实事求是地予以采纳或答复。
第十条 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法学院
2021年4月5日